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绩效,激励工作热情,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规范,接受群众监督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目标考核与民意测评相结合原则;整体与个体相结合原则;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厅内工作需满
2
个月)。
第四条
绩效考核每季度末进行一次结果汇总、等级评定,并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的等级发放奖金(首席代表奖金依照窗口绩效考核等级发放)。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小组组长由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政务服务中心各股室,区纪委监察局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效能监察股负责绩效考核协调、统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基本分值为
100
分,所得分值为
100
±X。
窗口绩效考核包括:
(
一
)
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股室考核
50
分
(
管理股、效能监察股两股室所扣分数最高为各
20
分,办公室所扣分数最高为
10
分
)
。
由各职能股室对窗口的日常纪律、服务形象、工作效率、业务技能、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根据《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绩效考核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减分数。
(
二
)
社会评价
40
分。由绩效考核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暗访打分,面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进行办理事项回访,对窗口做出评价。
(
三
)
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评价
10
分。由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根据窗口的工作业绩、服务情况等综合表现对窗口作出评价。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包括:
(
一
)
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股室考核
50
分
(
管理股、效能监察股两股室所扣分数最高为各
20
分,办公室所扣分数最高为
10
分
)
。由各职能股室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纪律、服务形象、工作效率、业务技能、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根据《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减分数。
(
二
)
工作人员窗口内部考核
20
分。由首席代表或单位主管领导对工作人员的思想表现、业务技能、履行职责等进行考核。
(
三
)
社会评价
20
分。由绩效考核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暗访打分;面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进行办理事项回访,对工作人员做出评价。
(
四
)
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评价
10
分。由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综合情况对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加减分制度,一种情况同时涉及两项以上考核内容的,同时加减相关部分考核内容的得分。
第八条
绩效考核小组、政务服务中心各职能股室通过日常检查、明察暗访、专项抽查、业务考试、督察等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各职能股室设立绩效考核台帐,专人负责登记、反馈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绩效考核扣分(加分)通知书》
,并通过显示屏在大厅内公布。
第九条
窗口每月末
3
天内将相关信息提交政务服务中心主管股室。各股室每季度末将本股室负责考核项目统计后,经主管主任签字,于下季度前
3
天内交效能监察股汇总。
第十条
绩效考核小组每季度对绩效考核结果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窗口及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效能监察股提出书面复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效能监察股在接到复议申请当日转交主管领导,
3
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动态分级。考核数据统计后,按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比例划分等级为
A
、
B
、
C
、
D
四个等级。
A
等次占总人数的
10%
;
B
等次占总人数的
75%
;
D
等次不超过总人数的
5%
;其余为
C
等次。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次与奖金数额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奖金分为四档,即
A
档每月
200
元、
B
档每月
150
元、
C
档每月
100
元、
D
档每月
70
元。
第十三条
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被评为
D
档的,奖金在
D
档基础上减
30
元;连续三次被评为
D
档的,退回派驻单位,停发奖金。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分数前
5
名的窗口为季
度优质服务窗口,绩效考核分数前
10
名
的个人为季度优秀个人。
第十五条
窗口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在下季度
15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通报各窗口及派驻单位,同时将考核产生的优质服务窗口和优秀个人以信息专报形式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职责或出现过错影响行政服务中心形象,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察局等责任追究部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等次定为最低档次,并扣发本季度奖金:
(
一
)
违反“十不准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
二
)
因违纪等原因,被退回派驻单位的;
(
三
)
本季度被书面告诫两次的;
(
四
)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经查情况属实,性质恶劣的;
(
五
)
在承诺时限内故意拖延办件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