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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绩效考核标准

录入: 添加日期:2007-04-29 点击数: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进驻窗口绩效考核标准

      

一、服务形象考核(效能监察股)

第一条   窗口桌面 地面脏、乱、差的,扣窗口 0.5 分;

第二条   整体空岗的,扣窗口 1 分;

第三条   首席代表批假后影响工作的,扣窗口 1 分;

第四条   首席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扣窗口 2 分;

第五条   不认真组织窗口内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没有区分度的,扣窗口 2 分;

  首席代表不主动协调本窗口突发的矛盾和纠纷,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影响的,扣窗口 2 分;

第七条   不经政务服务中心批准,私自替岗的,扣窗口和当事人各 0.5 分;

第八条   窗口收到锦旗,经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并确认属实的,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0.5 分;

第九条   窗口收到表扬信,经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并确认属实的,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0.1 分;

   二、服务质量考核 (管理股 )

第十条   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扣窗口 4 分;

第十一条   应在厅内收取的行政许可相关费用在厅外收取的,扣窗口 2 分;

第十二条   应进厅事项未全部进厅,以各种借口拒不进厅的,扣窗口 2 分;

第十三条   擅自撤出已进厅事项的,扣窗口 4 分;

第十四条   不经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在已确定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外擅自增设工作环节的,扣窗口 0.5 分;

第十五条   进厅事项厅外签发的,扣窗口 2 分;

第十六条   窗口已受理业务,未经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在厅外转传的,扣窗口 2 分;

第十七条   费、税、工作流程等政策性调整,不与政务服务中心沟通的,扣窗口 1

第十八条   调整流水线上的业务管理模式、模块,不与政务服务中心沟通的,扣窗口 1 分;

第十九条   不按政务服务中心编制的服务流程进行组合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条   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布局调整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一条   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检查,不提供业务档案,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二条   没有及时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受理、不予受理、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退回或办结事项等有关信息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三条   首办部门和各阶段牵头部门对本阶段需要办理的事项没有一门受理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四条   首办部门和各阶段牵头部门在本阶段办理完毕时没有及时移交下阶段牵头部门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建设项目集中踏勘和企业登记联合验收范围,牵头窗口不履行告知和组织职责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六条   不按要求参加集中踏勘、联合指导、联合验收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七条   不按要求参加绿色通道项目快速审批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八条   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首办部门或本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的,扣窗口 1 分;

第二十九条   在职责范围内不提供办事群众需要的政策依据、资料的,扣窗口 1 分;

第三十条   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对事项进厅和内部工作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扣窗口 1 分;

第三十一条   数据分析月报报送不及时,敷衍了事的,扣窗口 0.5 分;

第三十二条   数据分析月报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分析透彻,被中心管委会采用的,窗口加 1 分;被《信息专报》采用的,窗口加 1 分;观点新颖,被区领导批示的,窗口加 2 分;

第三十三条   以上年度业务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业务量有较大幅度提高的,酌情给 窗口 0.5 2 分;

第三十四条   临时替岗人员不能办理业务的,扣窗口 0.5 分;

第三十五条   简化办事环节和程序,压缩承诺时限,被中心管委会认可的,窗口加 1 分;

第三十六条   主动增加进厅事项的,窗口加 2 分;

第三十七条   季度业务按时办结率保持 100 %的,本季度窗口加 0.5 分;

三、办公设备管理考核(管理股)

第三十八条   私自改造、乱接网络的,扣窗口 0.5 分;

第三十九条   随意调整、损坏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的,扣窗口 0.5 分;

四、综合事务管理考核(办公室)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更换、撤出时不交回上岗证等物品的,扣窗口 0.5 分;

第四十一条   不爱护办公设备,造成损毁的,扣窗口 0.5 分;

第四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配备办公设备的,扣窗口 0.5 分;

第四十三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节约使用耗材,消耗金额较大幅度低于上年度平均额度的,窗口加 0.5 2 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政务服务中心批准调整进厅工作人员的,扣窗口 1 分;

第四十五条   利用办公电话拨打声讯台、信息服务台( 110 114 119 120 除外)的,扣当事人 1 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扣窗口 2 分;

第四十六条   提供的资料被政务服务中心以文字形式采用,窗口加 0.5 分;

第四十七条   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文章或事迹被市级报刊杂志采用,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1 分;

第四十八条   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文章或事迹被省级报刊杂志采用,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3 分;

第四十九条   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文章或事迹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5 分;

第五十条   意见或建议被政务服务中心采纳并实施的,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1 分;

第五十一条   所提建议经政务服务中心推荐,被区领导肯定的,每次窗口加 2 分;

第五十二条   不按要求参加政务服务中心各科室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扣窗口和相关人员各 0.5 分;

第五十三条   不按要求向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材料的,扣窗口 1 分。报送材料不认真、敷衍了事的,扣窗口 0.5 分;

第五十四条   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协调的,扣窗口 1 分;

第五十五条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的,扣窗口 2 分;

第五十六条   工作创新的做法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主创窗口或个人各加 1 分;

第五十七条   工作业绩突出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窗口和个人各加 1 分;

第五十八条   管理模式创新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窗口加 1 分;

第五十九条   因其他原因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窗口加 1 分;

第六十条   派驻单位支持窗口工作,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窗口加 1 分;

第六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接听咨询电话的,扣窗口 0.5 分;

第六十二条   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单位曝光的,扣窗口和责任人各 5 分;

第六十三条   首席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窗口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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