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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录入: 添加日期:2007-04-29 点击数: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进驻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一、服务形象考核(效能监察股)

  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扣当事人 2 分;

第二条   工作时间组织、参与娱乐活动的,扣当事人 2 分;

第三条   工作时间用电脑玩游戏、听音乐、聊天、炒股、看小说的,扣当事人 2 分;

第四条   工作中存在冷、横、硬等不良态度的,扣当事人 1 分;

第五条   不主动化解矛盾和纠纷,与服务对象争执或争吵的,扣当事人 2 分;

第六条   服务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七条   工作时间在服务台前翻阅娱乐性读物的,扣当事人 0.5 分。有服务对象时翻阅报纸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八条   推诿服务对象咨询和投诉的,扣当事人 1 分;

第九条   不按要求统一着装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十条   留与工作身份不符发型、染异色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十一条   服务台内接待外来人员的 (中心管委会、政务效能监察室、窗口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扣当事人各 0.5 分;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没有佩带上岗证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十三条   办理业务中使用扔、投等不文明方式传递材料的,扣当事人 0.2 分;

第十四条   办理业务中不认真受理,与他人闲聊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十五条   办理业务中如确有事或接听电话应主动向服务对象表示歉意,无故中途离开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十六条   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的,扣当事人 0.2 分;

第十七条   不遵守考勤纪律,无故不到岗的,扣当事人 1 分。到岗无故不考勤的,扣当事人 0.2 分;

第十八条   不坚守工作岗位,串岗、空岗(个人工作岗位)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十九条   不经政务服务中心批准,私自替岗的,扣窗口和当事人各 0.5 分;

第二十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二十一条   不注重公众形象,聚众聊天、喧哗、嬉戏、吃零食、咀嚼口香糖、服务区吸烟、打瞌睡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二十二条   窗口收到锦旗,经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并确认属实的,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0.5 分;

第二十三条   窗口收到表扬信,经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并确认属实的,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0.1 分;

二、服务质量考核(管理股)

二十四   提供咨询服务时没有将本窗口要求一次书面提清的,扣当事人 0.5 分;

二十五   受理事项时没有将存在问题一次书面提清的,扣当事人 0.5 分;

二十六   集中踏勘时没有将存在问题当场书面提清的,扣当事人 0.5 分;

二十七   受理承诺件、不予受理、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退回事项时没有出具书面凭证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二十八条   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退回事项时出具的书面凭证没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登记联合指导和联合验收时没有将存在问题当场书面提清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条   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项目联合审查会上没有明确表态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一条   首办部门和各阶段牵头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时没有将本阶段需要办理的事项一次书面提清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环节没有履行初审职责,造成办事群众或企业在审批过程中补充材料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三条   不熟悉本岗位业务,参加中心管委会组织的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扣当事人 1 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不负责任,办理结果有差错的,扣当事人 1 分;

第三十五条   没有按照承诺时限办结业务的,扣当事人 0.5 分;

三、办公设备管理考核 (管理股 )

第三十六条   随意修改计算机设置,影响工作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七条   在计算机上使用、安装未经杀毒处理的软盘、光盘、 U 盘和来历不明的软件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八条   服务台的计算机中安装游戏软件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三十九条   利用短信平台发送与业务无关的信息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四十条   浏览危害政务服务中心局域网的网站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四十一条   下载电影等大型与业务无关软件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使用业务软件,录入恶意代码的,扣当事人 0.5 分;

第四十三条   回避、阻碍监控设备正常运转的,扣当事人 0.5 分;

四、综合事务管理考核(办公室)

四十四   上岗证等物品丢失、损坏的,扣当事人 0.5分。 1天内没有上报的加扣 0.2分;

第四十五条   利用办公电话拨打声讯台、信息服务台( 110 114 119 120 除外)的,扣当事人 1 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扣窗口 2 分;

第四十六条   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文章或事迹被市级报刊杂志采用,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1 分;

第四十七条   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文章或事迹被省级报刊杂志采用,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3 分;

第四十八条   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文章或事迹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5 分;

第四十九条   意见或建议被政务服务中心采纳并实施的,每次窗口和相关人员各加 1 分;

第五十条   不按要求参加政务服务中心各科室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扣窗口和相关人员各 0.5 分;

第五十一条   工作创新的做法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主创窗口或个人各加 1 分;

第五十二条   工作业绩突出被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的,窗口或个人加 1 分;

第五十三条   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单位曝光的,扣窗口和责任人各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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